日前针对韩国亚拓士(盛大游戏子公司)在7月29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娱美德和恺英网络也同时提起正式复议和5000万的反担保。
首先,诉前财产保全,是在特殊情况下因一方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造成对方利害关系人财产的重大损失,以至于无法挽回和难以补救的,对方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以前先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财产保全。可以看出,财产保全并不代表知识产权的最终裁决,换言之传奇IP的争夺战才刚刚开始。
根据娱美德和恺英向法院提起的复议内容来看,主要围绕着亚拓士和盛大公司恶意诉讼和申诉保全进行。
复议的内容摘要如下:
一、针对亚拓士公司提起的保全申请直接指出:并非出于善意,只是为了阻挠娱美德公司针对盛大公司侵犯Mir2游戏著作权所采取的行动,在本质上属于一种恶意诉讼伎俩。
(一)盛大公司在未经著作权人娱美德公司和亚拓士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实施了大量侵犯Mir2游戏著作权的行为,对著作权人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损害。
针对上述侵权行为,娱美德公司已经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盛大公司和相关侵权游戏运营人提起诉讼追究盛大公司的法律责任,相关诉讼文书已经送达盛大公司,而被告为了拖延诉讼,在毫无理由情况下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目前法院已经一审裁定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二)亚拓士公司已经被盛大公司控股,保全的提出只是为了阻碍娱美德公司对其母公司盛大公司的正当维权诉讼而采取的一种滥用诉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针对之前的保全裁定直接提出:该保全裁定的理由在实体上不能成立,应当驳回。
保全裁定中认定的“亚拓士公司与娱美德公司共同拥有Mir2游戏的著作权,娱美德公司若未与亚拓士公司协商而与恺英公司签订上述游戏的授权许可合同,涉嫌侵害申请人作为共同著作权人的权利”在事实和法律上均不能成立。
事先协商一致并不符合本案共同著作权人对于行使著作权的特别约定。共同著作权人事先协商一致也并非行使著作权的法定前提,不能协商一致并不导致侵犯著作权的结果。娱美德公司已经进行了善意协商,亚拓士公司恶意不予回复。
娱美德公司和恺英公司认为,此次民事保全裁定应予撤销。亚拓士公司提出的保全请求在事实和法律上均缺乏依据,不应予以支持。同时,娱美德公司和恺英公司也正式向法院提出了5000万元的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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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娱美德和恺英5000万反担保,传奇IP之争才刚开启